假冒伪劣产品销毁

发布日期:2019-10-18 浏览次数:93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商标法》等相关规定对在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;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伪造商品的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,篡改生产日期,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;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或者伪造检验、检疫结果的;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 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;都要求对以上产品进行安全销毁。主要工商、 公安、商务、质监、食药等执法部门对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除给予经济和刑事处罚外,假冒伪劣销毁公司对假冒伪劣产品统一进行安全、环保化销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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